临沂市•莒南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实施主体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513300501 实施编码 11371324MB2642760X4000115133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01-08,1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176615012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56号“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投诉电话:0539-722911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01-08,1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01-08,11-14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部门于网站公开
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5
审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10
核发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